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义务,是慈善组织接受各方面监管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和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61号),为加强贯彻落实,明确相应的措施,特制订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如下:
一、责任主体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处综合管理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数据,按照社团局等主管部门的时间节点要求做好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并在基金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同步公开,及时更新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开内容(一)基本信息:
主要有:核准的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下设的办事机构、专项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本基金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以上所规定的信息;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时,应在发生这些情形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七)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八)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三、监督机制本基金会理事会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由理事长总体负责,每年两次理事会必须由秘书处汇报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由理事会进行审议。
以上内容整理自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官网公开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