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项目监管办法
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资助项目监管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章程》,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项目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基金规范使用并发挥应有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基金会全部资助项目。
第二条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资助项目监管事宜。监管内容涉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基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成效等。
第三条监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资助项目承办单位自我监管;
2、基金会秘书处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审查、调研问询和成果验收;
3、本基金会委派力量或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巡查、督察、成果验收和评估;
4、资助项目承办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5、本基金会委派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条本基金会建立资助项目承办单位信用等级评估制度,作为基金会监管工作的重要参考。信用等级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级别。
第五条具有多次项目实施经验,且在项目实施中没有任何违规违约行为,在本基金会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承办单位可评定为良好信用等级。其他承办单位为合格信用等级。
第六条良好信用等级的承办单位,采取自我监管的方式实施监管。每3个月报送1次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资助项目完成后30日内报送《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审计报告。跨年度项目,还须在12月31日前报送《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本基金会将视项目情况组织力量或专业机构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估、审计。
第七条合格信用等级的承办单位,资助项目实施期间,每3个月报送1次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每半年报送1次《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资助项目完成后30日内报送《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审计报告。本基金会还将根据资助项目实施进度、经费使用情况和群众意见反馈,采取分期拨款、阶段抽查、情况问询、事后评估、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管。
第八条所有运行周期超过2年的资助项目,自项目实施满2年起,须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助项目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项目审计报告报送本基金会,直至项目完成。
第九条建立网上账目公开制度,全部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详细的收入支出明细和审计报告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后,在本基金会网站进行公布,并将书面材料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十条资助项目承办单位对项目基金的使用须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用于广告、新闻发布等方面的宣传费用,须留存文档或照片备查;对于场地、设备等的租用要有相关的租赁合同;两千元以上的支出发票须在发票内容栏注明项目名称;对于支付给个人的志愿者补贴须提供相应的代扣代缴税款证明;根据本基金会要求提供其他费用支出的证明和原始凭据。
第十一条资助项目已经完成但项目基金仍有结余的,本基金会收回该项目结余款项。
第十二条对未能严格履行《项目申请书》和《项目批复意见》,存在敷衍塞责、成果草率等现象的承办单位,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告、限期整改或给予不良信用纪录等措施予以规范,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拨款进度、暂停拨款或缩减资助金额等措施。
第十三条对承办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或挪用项目基金等行为,本基金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项目基金、追回部分或全部基金等措施。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凡被认定为终止或撤销的资助项目,本基金会有权要求资助项目执行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返还项目基金。
第十五条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本基金会及时向资助项目承办单位发出警示或调整意见,必要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或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以综合报告形式,向主管单位、理事会和监事提交年度监管报告。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以上内容整理自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官网公开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