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规范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修改章程;制定管理制度;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与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计划等重大业务活动;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听取、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决算,以及各专项基金的设立、运作情况,检查基金会工作;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筹备工作由秘书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内容有包括拟定重大事项议题和起草征求意见稿。理事会召开前5日,需将会议主要内容、时间、日程安排、涉及重大事项的有关文件稿件,报送全体理事、监事。
第四条 议事效力包括:
1.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2.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先与业务主管单位沟通并经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五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及相关决议,并由出席理事审阅并签名。
第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无限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或弃权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