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下属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为进一步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一条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公募基金会。作为非营利公募组织,广泛动员企业、民间团体以及自然人等自愿捐赠,汇集各类社会资源,资助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事业。第二条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本会遵从捐赠人的意愿为其设立本会下属的专项基金,并根据捐赠人的意向将捐赠款投向指定的志愿服务及其他公益项目。向本会捐赠将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条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本会和本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1 -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本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定向捐赠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本会某一项事业的基金。第五条专项基金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尊重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信息公开透明;不违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第六条专项基金要做到民主决策、程序规范,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第七条专项基金的名称由“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字号名”+“专项基金”组合而成。字号名应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并不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公募,如需开展,不能以企业的名义,只能以本会的名义,并且一年两次(在年初和年中)向本会申报,由本会审核后是否适合再上报。第八条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监督、决策机构,由基金发起人和本会工作人员等共同组成。基金会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基金发起人可以作为基金长期不变的管理委员会组成成员,并为专项基金事务的- 2 -
核心决策人。第九条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需由基金发起人和本会签订协议约定并由本会理事长批准后确定,并在本会备案。第十条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基金发起人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本会有至少一个委员名额。本会委员必须加强与专项基金执行人的沟通,及时了解专项基金动态,配合做好财务审核、资金使用等工作,并承担其相关责任。第十一条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应及时补充完善,并报本会理事长批准后在本会备案。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审批专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制订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2.决定专项基金开展活动内容、资助项目及用途。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原则上以上海本地为主,如确需到外地开展活动,须以上海对口扶贫工作地区为主,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函后报本会批准;3.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3 -
4.加强开展志愿服务或公益活动的过程管理,专项基金所有要开展的活动都必须事先向本会报方案和预算,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在活动中必须使用带有本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和规范标识(Logo),如有产品要写明数量和发放范围等,经本会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做到一事一报,如出现一次报告多次使用情况,对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则由专项基金管委会负责人承担。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会有权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第十四条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本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设立专项基金专用科目。本会开据捐赠票据给捐赠人,同时给予捐赠证书,经捐赠人同意,在本会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刊登,并按要求在相关平台予以信息公开。第十五条专项基金支出须有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和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在协议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专项基金使用决议须由全体管委会成员签字,使用申请表须由管委会负责人签字后递交本会,由本会部门主管和秘书长审核签字,最后交本会理事长审定签字。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 4 -
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第十八条加强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第十九条本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1.实施财务监督:确保专项基金用于本办法和专项基金《章程》规定的范围;2.实行内控制度:本会财务管理部门应对专项基金实行内控,以防风险;引导和帮助专项基金的各项支出符合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3.做好档案管理:凡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文书,管委会要做好归档工作,经整理后形成的档案,由本会负责保管。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项基金工作会议,通报各专项基金开展工作情况。第二十条本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专项基金委员会和基金捐赠人要求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第二十一条本会每年向专项基金委员会递交专项基金财务年度汇总表。第二十二条如因本会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导- 5 -
致专项基金遭受损失,本会将责成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本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对专项基金账户进行财务决算,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及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第二十五条专项基金(包括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且不足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时,或专项基金在存续期内有一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专项基金自行解散。第二十六条按照本基金会登记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督。第二十七条修订后的本办法自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后执行,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2021年8月13日
以上内容整理自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官网公开文件。

